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30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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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1: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