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22
共3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14 02:31
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9-01 21:45
一共六条,前三是基本信息服务。
电子邮件(E-MAIL)
文件传输(FTP)
远程登录(TELNET)
查询信息
网络新闻论坛(USENET)
电子公告板(BBS)
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它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比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
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就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不需要办理ICP证,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9-01 23:03
互联*息服务都包括: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查询信息、网络新闻论坛、电子公告板。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授权国家互联*息办公室负责互联*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9-02 00:38
互联*息服务都包括: 1、电子邮件 2、文件传输 3、远程登录 4、查询信息 5、网络新闻论坛 6、电子公告板
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 第三条 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