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外商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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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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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15:44
柬埔寨对于外国投资的制度是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并且非常积极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柬埔寨进行外商投资主要受到1994年的《投资法》约束和*。柬*允许外资在多数行业的公司中拥有100%的股权。但在香烟制造、电影制作、大米加工、宝石开采和加工等少数行业,外国投资者不能持有全部股权,需要得到当局的事先特别授权或是与柬方主体共同持股。
柬埔寨设立了经济特区(SEZs),这些区域为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以促进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提供的服务包括:公用事业、税务服务、清关和其他旨在支持进出口程序的行政服务。经济特区内的项目还提供了优惠措施,如免税、零税率*以及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减免。
本文将对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投资主管部门、鼓励与监管*展开介绍。
一、柬埔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相关法律 柬埔寨*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主要体现在《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2003年*简化了许可手续,增加了透明度。(2005)第111号令规定了QIP在CDC和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登记的详细程序,QIP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应的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合同。
二、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是负责提供激励措施以刺激投资,集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于一身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与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所有的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水平和投资地点向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投资意向书,以获得合格投资项目(QIP)的地位,获取最终注册证书。
三、投资鼓励及监管1. 投资鼓励* 《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就农业而言,柬埔寨*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外商投资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
(1)项目在实施后,从首次盈利财年算起,可享受免征盈利税,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最长可持续8年。如连续亏损则可能被准许免征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长期、规模化发展,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
(2)*只对其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汇至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与此同时,柬埔寨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领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2. 投资**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对土地投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柬埔寨律师协会定期采取行动*或阻碍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柬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