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5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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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6 02:35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4)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上述条件中,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它会员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