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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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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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要求规定:
1、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组)和上一级*(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3、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