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所从事金属物料检验管理的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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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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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20:53
.检验工作依据
1.1法律法规
对进出口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类商品的检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双边协议、进口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1.2检验标准
1.2.1对进口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对目前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则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或技术条件执行。
1.2.2对出口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则根据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没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则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检验。
1.2.3出口金属材料时,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标准的,按照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进口国规定进行检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进行检验。
1.3有关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
不同金属材料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不同,根据有关检验标准执行。
2.实施检验
2.1检验方式和检验要求
进出口金属材料的检验方式通常为批批检验,原则上由检验检疫部门自行检验,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或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的商品,必须自检。
实施检验前,应根据相应的标准制定具体的检验要求,确定检测项目、抽样要求等。
2.2现场检验
进出口金属材料现场检验包括货证核对、数量清点、重量鉴定、包装检查、外观检验、规格检验等项目。
2.2.1货证核对
核对货物的品名、标记、炉号、批号等是否与报检单据相符。2.2.2数量检验鉴定
数量检验是清点数量是否与报检单据相符。
2.2.3包装检验
查看货物的包装是否与报检单据相符,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2.4外观检验
根据检验标准要求,检验商品的外表面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或影响使用的缺陷,如锈蚀、裂纹、孔洞、凹坑、结疤、重皮、镀层漏镀等。
2.2.5规格、外形检验
根据检验标准要求,检验其外形尺寸等是否超出标准或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允许差,如厚度、长度、宽度、圆度、切斜度、不平度、对角线之差、镰刀弯等。
2.3抽样
2.3.1抽样依据
1)国家商检局(83)国检二字第522号文附件“《种类表》内进白金属材料最低抽样检验数量暂行规定”。
2)相应的检验标准中有关抽样的规定。
2.3.2抽样数量的确定
按照国家商检局(83)国检二字第522号文附件“《种类表》内进口金属材料最低抽样检验数量暂行规定”进行抽样数量的确定。
2.3.3抽样方法和要求
1)根据所采用的检验标准及试验项目要求而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确定抽样部位、抽样规格、抽样比例,使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以确保能真实地反映实际到货的有关情况。抽样时应防止样品受污染、破损等。
2)做好抽样标签或标识,内容可包括:报检号、品名、箱号或炉号、批号、卷号、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等内容。
2.3.4现场检验和抽样原始记录抽样凭证签发要求
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应及时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内容涉及货物的外观、残损、品名、材质、等级等,必要时还应拍摄照片或录像以记录到货的真实情况。
需要签发抽样凭证时,由检验人员和货主共同签字。
2.4实验室检测
3.整批货物的检验结果评定
3.1根据检验依据抽取样品,如果全部样品检验结果都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合同、信用证等)的规定,则评定整批货物合格,并出具相关检验合格单证。
3.2根据检验依据抽取样品,如果有部分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的规定。
则评定如下:
3.2.1出入境货物某一炉号/批号的理化检测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时,应扩大取样量;重新取样(尽可能取全炉号/批号),重新检验后仍不合格的,评定该炉号/批号不合格,出具相应的不合格单证;其他检验合格的炉号/批号评定为合格,出具相应的合格单证。
3.2.2出入境货物某一炉号/批号的外观、残损等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取样比例及所检测样品的不合格率推算全批的不合格率,出具相应的单证。
3.2.3根据检验依据抽取样品,如果全部样品检验结果都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合同、信用证等)的规定,扩大取样量重新取样(尽可能取全炉号/批号),重新检验后仍全部不合格的,则评定整批货物不合格,并出具相关检验不合格单证。
4.出具检验证书、单证归档和余样处理
4.1检验证书种类、格式和基本用语
检验证书种类包括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证书、检验检疫证明等。格式以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格式为准。
4.2单证归档管理
经检验并出证完毕的商品有关单证应由检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4.3余样处理规定
按规定要求在保证试验用样量留存用样品量的情况下,其余样品应及时通知客户领回。余样留存期满后,也可通知企业根据签发的抽样凭证退回留存样品。
5.货物的封识和批次管理
5.1封识管理
5.1.1出口金属材料时,对直接与安全有关及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金属材料,应实施必要的封识管理。
5.1.2施封(即施加封识)所施封识须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印制和发放的封识。施加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
5.1.3启封(即启封封识),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
5.1.4施封信息传输。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查验)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相通知。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应在该批出境货物有关证书或换证凭单上注明相关内容。
5.1.5封识查验。实施口岸查验的,应认真核查检验检疫封识的完整性,并将封识查验结果书面详实记录并签名。封识完好、货证相符的,签发相关证单予以放行;发现封识损坏、假封识或货证不符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批次管理
5.2.1出口金属材料时,对直接与安全有关及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金属材料,应实施必要的批次管理。
5.2.2按照出口商品批次管理的规定确定批次。
5.2.3可采取印刷、封签等多种方式,在经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上加印检验批次号码。
5.2.4按规定在检验证书和单证上表明检验批次号码。
5.2.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发现货证不符时应不予出运,及时与施检机构取得联系后进行妥善处理。
6.不合格产品的后续监管
不合格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监督退货、通知其他执法部门跟进处理等。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
6.1对进口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根据产品类型,实施索赔、退货、转换用途、销毁等处理。
6.2对出口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根据产品类型,实施返工、退运、转换用途或销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