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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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9 19:56
一、质权转移所有权吗
质权并不会转移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抵押与质押的标的不同
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
(二)对于抵押与质押中,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预未经其同意的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并有权追索该标的,以及优先受偿权。
而质押中,作为标的的动产与权利是要进行转移占有的。在质押合同设立后,债务人要将标的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而权利也要交付权利证书,如:专利权证、商标权证等代表权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据此证享有利益的权利证书,才能起到担保的效果。除以上两种主要区别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在此不赘述。
三、权利质权有哪些特点
(一)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四)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五)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质权可以针对动产和权利,但是不能设立在不动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