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评价权和民主管理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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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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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8 14:27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一)遵纪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遵守*和法律;同样教师职业也必须严格遵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属于“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提高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