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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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0:23
初二《思想*》第四册(江苏版)第十二课的第一框中有这样一段话:“……公民只有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才能享有对财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这是一句条件从句,即只有具备了对财产的所有权这个条件,才能使用和支配某一特定财产,即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 让我们正视和分析社会上的一个很平常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出租、汽车出租、厂房出租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房屋所有人按合约出租房子一年,承租人即租房人虽不享有该房子的所有权,但在租期一年内,享有该房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即居住。可见,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不一定需要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前提条件。显然,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能分离。 民法学分论也有这样的论述: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一般是与所有人紧密结合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甚至全部权能都会与所有人发生暂时的分离,这种分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这种分离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