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前不能摆放东西是5s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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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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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03:02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挪用或损坏消火栓;
(三)在消火栓5米半径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
(四)其他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2、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消火栓取水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消火栓取水的,还应当向供水企业补交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水费。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栓不能放东西的规定如下:
1、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