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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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53
中国RoHS认证不仅仅是e标识和年限标识,现在已经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和管理目录,详情见下文。
一、中国RoHS认证
2006年2月2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颁发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其使用。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废止。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比,《管理办法》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和*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改进了适用于产品有害物质的管路方式。《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有的有害物质信息,“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2016年5月16日,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信部联合多家机构共同编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附件2
2018年3月12日,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附件3、4,并规定于公告之日起一年后即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第一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了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12类电子电器产品。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组织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附件5(以下简称《实施安排》)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二、实施办法
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
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
2、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的合格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合格评定信息、公布合格评定结果。
三、认证流程
1.国推自愿性认证(详见附件6)
国推自愿性认证分为4个模式,如下表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览表
流程图如下:
一般产品,选择模式三即可,可免于工厂审查。拿到证书后,证书有效期5年,CQC会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有害物质*使用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地跟踪调查。抽样检测不合格的,有3个月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讲暂停或撤销证书。
证书变更和扩展需要向CQC申请,CQC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变更和扩展。
国推自愿性认证标志如下:
2.自我声明(详见附件7)
声明内容:自我声明的内容包括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支撑文件,自我声明至少应包括:
1.供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电器电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支撑文件编号、技术支撑文件类型;
3.对声明内容及相关声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承诺;
4.附加信息,包括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等。
电器电子产品供方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性报告作为技术支撑文件。报告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是供方通过委托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对声明产品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形成的产品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方式二是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
自我声明标志如下: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基本格式
四:其他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和*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有害物质范围由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扩大到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适用范围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的一下内容进行标识: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产品可否回收,以及环保使用期限。
根据《常见问题答疑》,这个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的是行业标准——SJ/T 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识要求。
根据SJ/T 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识要求,该标志通常有两种样式。
第一种如图一所示,一般为绿色,其表示该电器电子产品不包含有害物质,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第二种如图二所示,一般为橙色,其含义为:该电器电子产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质,在环保期限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期限之后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图形里的数字表明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图一 图二
除上述标志外,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表1 的格式在产品说明中对有害物质所在部件标识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54
深圳普瑞赛思检测认证(ptl-global.com)回复:
是的,如下图所示:
标志内涵包括电子电气产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电气产品是否可回收利用等三个部分。
详见标准 SJT 1136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