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十级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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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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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1:25
一、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六、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七、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九、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一般由司法部门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伤残评定工作。苏联军人因伤、因病致残,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等残废;残废原因分为因公致残和非因公致残;残废抚恤金按军人残废时的职务工资与*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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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1:26
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扩展资料: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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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1:26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副*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闭锁;
61会*瘢痕孪缩伴有*或尿道或*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副*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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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1:27
划分标准如下:
折叠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折叠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折叠*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折叠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折叠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折叠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折叠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折叠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折叠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折叠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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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到十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1-10级的划分: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5.9.1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 十级 5.10.1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赔偿标准为:需根据实际伤残等级具体划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十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但未造成功能障碍,无需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九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无需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八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伴有轻度功能障碍,需要医疗依赖,但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七级伤残:器官...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 不能...
伤残级别一级高还是十级高
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
伤残是1级严重还是10级严重
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最高的,十级是最低的。伤残1到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到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到10级则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规定如下: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最低等级为十级。伤残等级需要根据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分,进而确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其中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为: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
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1级严重还是10级严重伤个手指关节是几级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