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人员离休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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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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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6:48
一、立功人员离休后的待遇如下:
1.安置地
军队转业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2.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考核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个人获得*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4.招录招聘优待
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常常体现对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的优待。
二、转业立功军人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1、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2、1级、2级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
3、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
4、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
5、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