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违定事项另行协商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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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7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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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6 07:54
一、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
如果承诺过程中对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所以违约责任属于实质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属于实质性条款,在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中,如果承诺人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就属于对原要约实质性的变更,构成新要约。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6 07:54
属于,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