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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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2:48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本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