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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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7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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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5 15:47
2014年贵州省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条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及维护生态安全。《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第六条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各级*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