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朋友看过来,2023年*资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安排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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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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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1:15
近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发布
《关于做好2023年*资助对象
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
资助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 1、特困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分别按每人每年3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分别按每人每年28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262.5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定额资助。
2、具有成都户籍尚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上述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
3、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智力类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阳光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经民政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
4、已稳定脱贫人口中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分别按每人每年20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175元的标准,由乡村振兴部门定额资助。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成都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按规定享受其它相关部门资助参保的,不予资助。因资助对象个人主观原因自愿放弃*资助参保的,需签订自愿放弃资助参保承诺书。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符合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员,参加202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资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残联资助对象按30%比例予以资助)。医保部门资助对象中的成年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予资助。
资助对象经办流程 一、各区(市)县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各镇(街道)按资助流程将残联和退役军人资助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省医保信息系统,核对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登记成功名单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汇总申报缴费,完成资助参保缴费工作。
二、医保部门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资助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由各镇(街道)按资助流程将资助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省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登记成功名单,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核对,核对后分类填报《区(市)县医保局全额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统计表》和《区(市)县医保局定额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统计表》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建立被资助对象数据交接工作机制。
三、区(市)县医保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确认并提供的《区(市)县医保局全额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统计表》的人员类别,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代收客户端汇总申报缴纳本辖区的特困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2023年医疗保险费;区(市)县医保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认并提供的《区(市)县医保局定额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统计表》的人员类别,将参保资助资金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划拨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负责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缴费标准不足部分开展征收,收齐相应保费后,于2022年11月30日前会同当地医保局划拨的参保资助资金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资助对象个人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个人缴费补贴。
四、以上资助参保对象中,医保部门资助对象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列支;涉军相关资助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资金予以列支;已稳定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相关资金予以列支;残疾对象由残联相关资金予以列支。
待遇享受 一、集中筹资期内参保的*资助对象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予以保障。
其他 一、艾滋病感染儿童、持有《残疾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残疾大学生按其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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