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政纪律处分考察期分别是多少,申请撤销处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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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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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22:11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则主要由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作出。例如党的组织、*机关、政协机关、人民*、人民检查院、企业事业单位等作出的处分称为纪律处分。
二是处分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既包括国家公务员又包括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例如党员、团员、*、*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三是处分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纪律处分。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是强制力不同。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也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党纪处分不具有国家的强制 力,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作出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