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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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06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所以债权人可以选择合法方式要债。债权人还可以转移债权,通知下债务人就可以了。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无担保债权或者有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你好。债权人既是主债的权利人,又是保证之债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于保证人有请求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保证债务届清偿期。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物件是保证人。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对保证人不发生己为主张的效力, 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视为己届清偿期。
债权人在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时,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仍不能使主债权得到清偿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期间, 债权人不得将自己与保证人之间的债务同保证债务相抵销。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务清偿。
此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
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
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
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
满后1 5 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
*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1 /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
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
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
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3 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
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
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 日内提请*裁定。
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债权人、债务人都有权向人民*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在人民*受理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股东可以向人民*申请破产重整,人民*已经宣告企业破产的除外。《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或到百度找律伴这律师网站到里面去详细的提问了解看看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债券持有人
如果公司有向银行贷款,则银行也是债权人
公司有向其他公司借款,则其他公司是债权人
公司欠薪,则员工是债权人
公司拖欠其他公司的诸如工程款之类的话,被拖欠公司也是债权人~
债权具有平等性,如果同时存在几个债权人,那么都是平等的,不分先后;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那么您可以优先受偿。
在法制社会,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最安全可靠的方法。下面为您推荐十种以法律规定为辅助工具的讨债方法: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讨债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式来解决。
5、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讨债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讨债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8、优先受偿权法。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10、位追偿法。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帮助,码字不易,望采纳。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等国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义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组织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式。如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机构,采用债权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传统的法国法,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人集合在一个强制的、自动的组合内,该组合担任保护他们利益的任务。1995年后,改采债权人代表制度。而债权人代表则是从每一个上诉管辖区内的受托清理人名单中选任的。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中国即采此体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06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所以债权人可以选择合法方式要债。债权人还可以转移债权,通知下债务人就可以了。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无担保债权或者有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你好。债权人既是主债的权利人,又是保证之债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于保证人有请求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保证债务届清偿期。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物件是保证人。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对保证人不发生己为主张的效力, 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视为己届清偿期。
债权人在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时,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仍不能使主债权得到清偿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期间, 债权人不得将自己与保证人之间的债务同保证债务相抵销。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务清偿。
此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
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
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
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
满后1 5 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
*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1 /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
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
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
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3 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
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
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 日内提请*裁定。
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债权人、债务人都有权向人民*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在人民*受理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股东可以向人民*申请破产重整,人民*已经宣告企业破产的除外。《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或到百度找律伴这律师网站到里面去详细的提问了解看看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债券持有人
如果公司有向银行贷款,则银行也是债权人
公司有向其他公司借款,则其他公司是债权人
公司欠薪,则员工是债权人
公司拖欠其他公司的诸如工程款之类的话,被拖欠公司也是债权人~
债权具有平等性,如果同时存在几个债权人,那么都是平等的,不分先后;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那么您可以优先受偿。
在法制社会,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最安全可靠的方法。下面为您推荐十种以法律规定为辅助工具的讨债方法: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讨债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式来解决。
5、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讨债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讨债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8、优先受偿权法。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10、位追偿法。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帮助,码字不易,望采纳。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等国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义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组织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式。如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机构,采用债权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传统的法国法,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人集合在一个强制的、自动的组合内,该组合担任保护他们利益的任务。1995年后,改采债权人代表制度。而债权人代表则是从每一个上诉管辖区内的受托清理人名单中选任的。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中国即采此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