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的甲供材需要进项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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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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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6:25
已抵扣进项的甲供材需要进项转出
所谓“甲供材料”即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给工程承接方(乙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如罗纹钢、管材以及水泥等。“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对于甲方而言,材料质量能保证。由于“甲供材料”的*是开具给甲方而不是建筑公司的,按照“营改增”*,建筑公司是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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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6:25
已抵扣进项的甲供材需要进项转出
所谓“甲供材料”即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给工程承接方(乙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如罗纹钢、管材以及水泥等。“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对于甲方而言,材料质量能保证。由于“甲供材料”的*是开具给甲方而不是建筑公司的,按照“营改增”*,建筑公司是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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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的甲供材需要进项转出
所谓“甲供材料”即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给工程承接方(乙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如罗纹钢、管材以及水泥等。“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对于甲方而言,材料质量能保证。由于“甲供材料”的*是开具给甲方而不是建筑公司的,按照“营改增”*,建筑公司是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