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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预算中甲供材每一个都要关联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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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1:12

需要,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
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
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
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
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缺点::

一、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

1、“甲供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分包商。因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处理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一般内部控制较好的公司会有材料消耗台帐,月末根据材料部门的材料消耗报表来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要求编报月报而是季报,那就是在季末编制消耗报表,把当期的材料消耗记录到成本,因为材料消耗不仅仅在当期末,而是在整个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消耗,预算部门一般会编制一个暂估成本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报表暂估入成本。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对于材料按估计计入工程成本,但发出的材料由各分包商使用,因此,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总承包商在没有与分包商结算前因无法掌握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货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时是不一致的

2、“甲供料”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准则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考虑到一些企业资金短缺,拖欠较为严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允许采用回收成本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要确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在确定合同成本时,新准则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对分包单位工程的预付款。因材料调拨给分包商后,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预算部门对于当期计入成本的材料款是采取估计的方式,这对确定完工进度一个障碍,在一个工程项目跨度好几年的情况下,这会影响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其次,材料的调拨通过往来帐款来结算,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是通过往来账款科目来核算。如果所使用的往来帐户同时核算由总承包商购入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的款项和工程计价的款项。应收应付对冲后,分包商实际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能是两者的差额,这就少计了收入。同时,材料直接进总承包商的成本,而不作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减少了分包商的成本。

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料”时,就会涉及到缴纳*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料”的帐务处理只通过往来帐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所以“甲供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2、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虽然税法这样规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开出工程结算*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料”在实际操作中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通过对冲往来帐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的交易的做法来减少分包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成本已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开发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 数量按照甲方 ( 开发方 ) 调拨给乙方 ( 施工单位 ) 数量结算。在“甲供材料”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列出材料供应清单, 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从房地产成本控制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 “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优势, 主要表现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 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一方面, 整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均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 因为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中对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 可能由几家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根据存货的采购决策制定出最佳经济批量可以明显地降低采购成本, 而且批量采购也较零星采购有更多价格折扣上的优惠。另一方面, 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 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材料”合同的签订, 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 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如某公司开发一项目, 采用甲供材料方式进行管理, 开发方对“甲供材料”进行了招投标, 对材料价格和质量进行最佳选择;在对水泥的采购过程中, 由于采购量大, 签订的合同价格为 230 元/ 吨, 第二年春天水泥短缺, 价格上涨到 260~270 元/ 吨。因预先签定了合同, 就水泥一项按合同价支付材料款, 就为公司节约了近三百万元; 且因不用预付给施工单位材料备料款, 节约了资金成本。
虽然从管理和成本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有许多优点, 但是从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甲供材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材料”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 购入时不计入工程成本, 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的材料实际消耗量, 开发单位无法及时掌握, 只有等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 才能计入工程成本。
“甲供材料”核算管理工作量较大, 容易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 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填制材料调拨单。财务部根据调拨单的出入库情况登记账册, 并每月需编制材料消耗台账, 以便在结算时将材料款及时扣回, 该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由于材料品种繁多, 中间环节多, 很容易出现差错。
“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式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材料”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材料”时, 就会涉及到缴纳*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只通过往来账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 所以“甲供材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企业都是以开出工程结算*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材料”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 采用对冲往来账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交易的方法, 来减少施工单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以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开发成本, 正确地计算税款,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甲供材料”的材料管理核算办法。
考虑到批量采购的价格有折扣的优惠, 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实行“甲供材料”核算管理,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材料部门将施工单位每月的实际耗用量编制报表上报财务部; 施工单位每月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量结算时, 财务部门按各施工单位材料的实际耗用成本与工程量合并计算, 并要求开具工程款*, 避免施工单位在计算营业税时有偷逃材料部分营业税的现象。也可以尝试“甲定非甲供”材料的方式, 即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施工单位, 材料不直接进入开发单位的工程成本, 而通过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施工单位而不是开发单位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 准确确认成本和计算税金。
由于“甲供材料”是按照施工图要求的清单发给材料, 一旦产生变更问题 ( 如图纸变更、实际施工中的退料、补料等 ), 将影响到以后的决算; 同时, 材料管理上的工作量很大, 差错很难避免。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材料所占工程成本的比重很大, 如何正确控制材料成本, 使材料的管理更加科学、客观, 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总结。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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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甲供材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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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1:12

需要。
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
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
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
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
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缺点::
一、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
1、“甲供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分包商。因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处理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一般内部控制较好的公司会有材料消耗台帐,月末根据材料部门的材料消耗报表来计入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要求编报月报而是季报,那就是在季末编制消耗报表,把当期的材料消耗记录到成本,因为材料消耗不仅仅在当期末,而是在整个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消耗,预算部门一般会编制一个暂估成本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报表暂估入成本。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对于材料按估计计入工程成本,但发出的材料由各分包商使用,因此,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总承包商在没有与分包商结算前因无法掌握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货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时是不一致的
2、“甲供料”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准则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考虑到一些企业资金短缺,拖欠较为严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允许采用回收成本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要确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可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在确定合同成本时,新准则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对分包单位工程的预付款。因材料调拨给分包商后,总承包商无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况,预算部门对于当期计入成本的材料款是采取估计的方式,这对确定完工进度一个障碍,在一个工程项目跨度好几年的情况下,这会影响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其次,材料的调拨通过往来帐款来结算,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也是通过往来账款科目来核算。如果所使用的往来帐户同时核算由总承包商购入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的款项和工程计价的款项。应收应付对冲后,分包商实际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能是两者的差额,这就少计了收入。同时,材料直接进总承包商的成本,而不作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减少了分包商的成本。
二、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施工企业对外提供施工劳务并购入材料与分包商按合同价款结算可以视为一种兼营行为。如果自用的材料与统一购入后又按合同供给分包商的材料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应当计算缴纳*。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关确定。当采用“甲供料”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时,它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料”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料”时,就会涉及到缴纳*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料”的帐务处理只通过往来帐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所以“甲供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2、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虽然税法这样规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以开出工程结算*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料”在实际操作中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通过对冲往来帐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的交易的做法来减少分包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成本已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开发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 数量按照甲方 ( 开发方 ) 调拨给乙方 ( 施工单位 ) 数量结算。在“甲供材料”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列出材料供应清单, 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从房地产成本控制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 “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优势, 主要表现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 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一方面, 整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均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 因为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中对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 可能由几家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根据存货的采购决策制定出最佳经济批量可以明显地降低采购成本, 而且批量采购也较零星采购有更多价格折扣上的优惠。另一方面, 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 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材料”合同的签订, 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 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如某公司开发一项目, 采用甲供材料方式进行管理, 开发方对“甲供材料”进行了招投标, 对材料价格和质量进行最佳选择;在对水泥的采购过程中, 由于采购量大, 签订的合同价格为 230 元/ 吨, 第二年春天水泥短缺, 价格上涨到 260~270 元/ 吨。因预先签定了合同, 就水泥一项按合同价支付材料款, 就为公司节约了近三百万元; 且因不用预付给施工单位材料备料款, 节约了资金成本。
虽然从管理和成本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有许多优点, 但是从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甲供材料”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甲供材料”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甲供材料”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 购入时不计入工程成本, 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的材料实际消耗量, 开发单位无法及时掌握, 只有等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 才能计入工程成本。
“甲供材料”核算管理工作量较大, 容易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 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填制材料调拨单。财务部根据调拨单的出入库情况登记账册, 并每月需编制材料消耗台账, 以便在结算时将材料款及时扣回, 该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由于材料品种繁多, 中间环节多, 很容易出现差错。
“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式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甲供材料”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当一项工程中有“甲供材料”时, 就会涉及到缴纳*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只通过往来账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 所以“甲供材料”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企业都是以开出工程结算*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甲供材料”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 采用对冲往来账户来抵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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