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的范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3:46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10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自德国学者斯鸠贝尔首倡以来,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了刑法学界的肯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先行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就先行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几种特殊形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进行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先行行为;不作为;危险状态
一、先行行为的概述
先行行为也称事前行为,指先于成为问题的法益侵害行为的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刑法学理论将先行行为归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先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先行行为在研究不作为犯罪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先行行为理念最早并非来源于刑法学的研究中,而是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86年古罗马制定的《阿奎利亚法》,该法中明确提出对于自己的积极行为开始后又中止,则应该为其中止后的消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可以表明人们应该为自己的先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种理念已经渊源已久。到1828年,德国学者斯鸠贝尔在《论数人共同犯罪》中从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等于消极地参与犯罪这种不作为犯的观点出发,进一步论证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会因为某种关系或者因为前行为,而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若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将他人置于欠缺救,助即无法存活的状况时,就会构成杀人罪。该理论的提出打破了费尔巴哈关于义务来源仅包括法律与契约的论断,也开启了将先行行为置于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框架中进行研究的浪潮。到19世纪中期,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争论中逐渐得到刑法学界的广泛认可。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逐渐开始支持该学说,最终于1884年10月21日被德国莱比锡*通过判例确立了其作为义务来源的地位,并逐渐演变成一条基本原则,且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与处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实质化探讨奠定了基础。虽然存在质疑的声音,但是先行行为已经奠定了其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之一的地位,也普遍为各国学界及判例认可。
二、先行行为的构成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其成立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其具体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先行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阐述。
1.行为要素
要成立先行行为,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所谓行为,是指独立于人内心活动的动静和现象。如果没有客观行为的存在,仅仅停留在人抽象的思维想象之中,那么是不可能受到当前刑法的追究的。因为当前刑法不追究思想犯,就更不可能成为先行行为。若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必须是该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受到危险。其次,先行行为必须是违反义务的行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是因为其存在使受害人的法益受到损害,或者说加剧受害人的法益受到损害的危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是合法的行为,则该行为不属于先行行为。例如,一个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子去游泳,那么该成年人就对该小孩有保护义务,如果小孩子不识水性,生命受到威胁,该*不进行救助则违反了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而受到刑罚的追究。但是游泳池旁边的人即使能救助也没有救助也不会构成犯罪,因为他的不救助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2.危险状态要素
这里所说的危险状态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损害的危险状态,或者使得损害处于上升的趋势。从这一论述可知,符合这里的先行行为的危险状态必须具备以下要求:首先,危险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导致危险状态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其主要原因。例如,上例中,*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出现小孩在水中处于被淹死的危险,该危险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带小孩去游泳。如果危险状态的发生或损害的上升趋势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如游泳池旁边的路人甲、乙、丙与该危险的产生毫无关系,那么其行为自然不会构成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先行行为,更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顶多也只会受到道德的拷问。其次,危险必须是现实的。这里所说的现实性,主要是指先行行为所涵盖的危险必须是现实的紧迫性,也就是要求先行行为的行为与危险必须处于同一发展过程之中,并且是正在发生或者说根据客观规律发展。如果不被其他因素中断该危险状态,发展成为危险结果是一种必然趋势。如上例中,如果行为人不救助该小孩,也没有其他人进行救助,那么就会出现该小孩被淹死的结果;又如,一*带生病未痊愈的小孩去人潮拥挤的商场逛街,在逛街过程中小孩子病情加重,呼吸困难,如果不立刻送去医院将有休克的危险。此时该*带小孩逛街这一行为使得小孩的健康危险处于上升的趋势。如果该*没有及时对该小孩进行救助,则应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后,危险是法律禁止的。生活中各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及其他潜在的危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但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都要进行法律归责。如*教小孩子做饭,小孩子切菜时不小心切伤手指,此时这种危险结果是被法律所认可和接受的,当然该行为就不构成这里讨论的先行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11
一、先行行为的概述
先行行为也称事前行为,指先于成为问题的法益侵害行为的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刑法学理论将先行行为归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先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先行行为在研究不作为犯罪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先行行为理念最早并非来源于刑法学的研究中,而是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86年古罗马制定的《阿奎利亚法》,该法中明确提出对于自己的积极行为开始后又中止,则应该为其中止后的消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可以表明人们应该为自己的先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种理念已经渊源已久。到1828年,德国学者斯鸠贝尔在《论数人共同犯罪》中从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等于消极地参与犯罪这种不作为犯的观点出发,进一步论证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会因为某种关系或者因为前行为,而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若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将他人置于欠缺救,助即无法存活的状况时,就会构成杀人罪。该理论的提出打破了费尔巴哈关于义务来源仅包括法律与契约的论断,也开启了将先行行为置于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框架中进行研究的浪潮。到19世纪中期,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争论中逐渐得到刑法学界的广泛认可。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逐渐开始支持该学说,最终于1884年10月21日被德国莱比锡*通过判例确立了其作为义务来源的地位,并逐渐演变成一条基本原则,且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与处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实质化探讨奠定了基础。虽然存在质疑的声音,但是先行行为已经奠定了其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之一的地位,也普遍为各国学界及判例认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11
“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
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