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报告立案审查情况立案后几日内向上级纪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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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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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09:00
十八届*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新华视点”记者根据规则进行了梳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截至目前,*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全流程看纪委如何“正人正己”
——聚焦《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十八届*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记者根据规则进行了梳理。
大原则 权力制衡、相互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截至目前,*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线索处置 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谈话函询 怎么谈话、怎么函询都有细致规定
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如何谈话函询作了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谢春涛表示,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初步核实 采取技术调查或*出境应严格审批
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汪玉凯认为,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提高纪检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
立案审查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利的保障。
审理 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高波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监督管理 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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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09:01
立案审查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