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2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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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0:30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包括农、牧区村民住宅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使用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名、优特生产基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采取整体审批和分期审批方式。整体审批是指对农村居民点一次搬迁或扩建的审批;分期审批是指个人在原居民点内的空闲地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采用整体审批的居民点,使用集体荒地和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组申请,乡(镇)*审核,并经规划部门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的,由村、组申请,乡(镇)*同意,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昌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