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输赢多少钱可以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2 16:1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1:54
法律分析:
为规范*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赌资的认定及处理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通过*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组织他人赴境外进行的*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前向*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公司交付的押金;
5.在*活动中放贷的款物;
(二)*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电子钱包移动支付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每次*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四)个人赌资能够查实的,优先适用个人查实赌资量罚;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得出的人均赌资量罚。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机实施*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
二、对*活动中的交通、通讯工具的处理
对参与*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用作赌注的,应当收缴。
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发行、销售“*”等其他私彩为*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三、对*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依据*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网络*、*机*、赌场*、“*”以及其他私彩方式*,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网络*、*机*、赌场*、“*”以及其他私彩方式*,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3.一年内因*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网络*、*机*、赌场*、“*”以及其他私彩方式*,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对为*提供条件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为*提供条件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为*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的;
2.为*提供条件,累计不满5人次的;
3.设置*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机的;
4.明知是*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不满5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为*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为*提供条件2次的;
3.为*提供条件,累计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
4.一年内因为*提供条件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5.设置*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机2台以上,不满5台的;
6.明知是*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为*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2.为*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
3.为*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而放贷赌资的;
5.发行、销售“*”等其他私彩的;
6.明知他人从事*活动而向其销售*机的;
7.为未年人*提供条件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提供条件的;
9.组织、协助他人出境*的;
10.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提供条件的;
11.设置*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机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12.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机的;
13.明知是*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10台以上的;
14.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的;
1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或者为*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者为*提供条件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或者为*提供条件的;
5.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或者为*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组织、领导实施*或者为*提供条件的,或在共同*或者为*提供条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在聚众*、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未成年人参与*或者为*提供条件的;
2.被胁迫、诱骗参与*或者为*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或者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4.自愿认错认罚,协助查禁*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5.检举、揭发他人*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不以*或者为*提供条件论处的情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家庭成员、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以*论处;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二)提供棋牌服务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的除外。
(三)在*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不从*行为中抽取利润的工作人员,不以为*提供条件论处。
(四)赌资数额未达到本意见起罚下限标准的,对*人员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七、其他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明知”:
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2.不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按照参赌人数的多少收取费用或者获利金额抽头渔利的;
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的;
5.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6.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二)本意见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