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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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9:25
最近,随着新股不断上市,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快速攀升,都说林子大了之啥鸟都有,股票投资领域也是如此,大家既然买了形形色色的股票,就得做好心理准备,承受因此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有些风险是属于交易性风险,这个可以直接转手,亏也亏一点了,好处是很快就把风险转移了,通过购买其他股票,也许没多久,收益就扳回来了。但是,如果遇到了另外一种风险,即存在系统性风险的股票,这时候网民发现被彻底套牢了,根本无法撤出,这种股票真是完全无法规避啊,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深交所号称养猪第一股的雏鹰农牧终止上市了,这是A市继中弘股份以来,第2只“面值退市”的普通股了。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现壮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要求相比,目前的退市制度仍存有许多缺欠,必须加以改进。小编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我国股票退市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在即将修订的证券法中完善公司退市的相关条款
虽然,沪深交易所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股票退市制度,但相关规则毕竟不属于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交易所规则仍然停留在交易所层面上,因为交易所规则层次低,缺少法律强制力,往往在具体实施中难以执行。
同时因为是交易所规则,诸如退市法律救济,股东权益保护、恢复上市等许多问题都无法体现,所以应尽快构建法律层面上的股票退市制度,在证券法中明确进一步完善股票退市制度,尤其是对退市的法律后果、法律救济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同时应由*证监部门颁布专门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上司公司股票退市制度。
2 取消ST缓冲程序
目前我国实行的ST缓冲退市制度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效率,造成大量劣质公司在市场残留,这些劣质公司在ST缓冲期内通过操纵利润规避退市,由于证监部门和交易所畏惧市场情绪又没能严格审查,导致了大量劣质公*期劣而不退,这些残留劣质公司往往又成为“壳资源”,在股票市场上被反复投机炒作。
为提高退市效率,我国应该淘汰ST退市制度,建立新型退市流程,比如对于主板市场,可采用美国纽约交易所的实行停牌后长期调整制度,对触及退市的公司先停牌,防止其成为壳资源,再给以其2两年左右的复市调整期,两年调整期满,达标恢复上市,不达标直接退市,这样即挽留了公司、又保持了股票市场的活力。而对于创业板市场,应采取快速退市的方式,对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立刻停牌,直接实行退市,以市场的方式优胜劣汰,加快上市公司流动性,持续改善市场主体结构。
3 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
美国、日本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到OTCBB市场、粉单市场、绿单市场等场外市场交易,而且公司退市后一旦计入场外市场交易就不再回主板市场。香港则根本就没有场外市场,公司基本一退到底。我国不妨借鉴境外股票市场经验,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上市公司股票一旦退市到第三版市场交易后,即不再恢复上市,一退到底。
因为在我国,退市公司大都是严重虚假上市或经营严重困难,或债务特别沉重的公司,这些公司几乎很难靠自身努力脱胎换骨根本改变,能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大多靠重组、卖资产甚至虚假报表等取巧手段,而并非本身实质改变,让其恢复上市,并不利于上市公司主体结构的改善,同时,若退市公司很快又恢复上市,则必然会在退市前在市场上遭到疯狂炒作,疯赌恢复上市,从而使退市制度的意义大大则扣。所以建议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实行一退到底。
4 退市决定权移交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倘若认为交易所的退市决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该《办法》相违背的,有权要求交易所纠正,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撤销交易所的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决定权虽然表面上给了证券交易所,但实际上,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手中,而*决定时因为要考虑到社会稳定、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往往又难下决定,这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劣质公*期劣而不退的很重要原因。*决定权不利于退市机制的市场化运转,*的工作应该是对市场规则的制定与监管,而不是从事具体的审批事务。
世界各大证券市场的退市规则一般都由证券交易所自己制定,并且独立执行退市程序,*不插手证券交易所的具体退市运作,而只做退市程序公正性的裁判。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批准。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将公司退市权彻底交给沪深证券交易所。
5 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虽然我国的股票退市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但是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却仍然欠缺。我国关于股票退市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空白,缺乏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如集体诉讼制度和代位诉讼制度,在上市公司因虚假欺诈等原因退市后,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很难维权,所以应当加快证券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早日建立健全股票退市后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9:25
最近,随着新股不断上市,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快速攀升,都说林子大了之啥鸟都有,股票投资领域也是如此,大家既然买了形形色色的股票,就得做好心理准备,承受因此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有些风险是属于交易性风险,这个可以直接转手,亏也亏一点了,好处是很快就把风险转移了,通过购买其他股票,也许没多久,收益就扳回来了。但是,如果遇到了另外一种风险,即存在系统性风险的股票,这时候网民发现被彻底套牢了,根本无法撤出,这种股票真是完全无法规避啊,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深交所号称养猪第一股的雏鹰农牧终止上市了,这是A市继中弘股份以来,第2只“面值退市”的普通股了。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现壮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要求相比,目前的退市制度仍存有许多缺欠,必须加以改进。小编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我国股票退市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在即将修订的证券法中完善公司退市的相关条款
虽然,沪深交易所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股票退市制度,但相关规则毕竟不属于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交易所规则仍然停留在交易所层面上,因为交易所规则层次低,缺少法律强制力,往往在具体实施中难以执行。
同时因为是交易所规则,诸如退市法律救济,股东权益保护、恢复上市等许多问题都无法体现,所以应尽快构建法律层面上的股票退市制度,在证券法中明确进一步完善股票退市制度,尤其是对退市的法律后果、法律救济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同时应由*证监部门颁布专门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上司公司股票退市制度。
2 取消ST缓冲程序
目前我国实行的ST缓冲退市制度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效率,造成大量劣质公司在市场残留,这些劣质公司在ST缓冲期内通过操纵利润规避退市,由于证监部门和交易所畏惧市场情绪又没能严格审查,导致了大量劣质公*期劣而不退,这些残留劣质公司往往又成为“壳资源”,在股票市场上被反复投机炒作。
为提高退市效率,我国应该淘汰ST退市制度,建立新型退市流程,比如对于主板市场,可采用美国纽约交易所的实行停牌后长期调整制度,对触及退市的公司先停牌,防止其成为壳资源,再给以其2两年左右的复市调整期,两年调整期满,达标恢复上市,不达标直接退市,这样即挽留了公司、又保持了股票市场的活力。而对于创业板市场,应采取快速退市的方式,对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立刻停牌,直接实行退市,以市场的方式优胜劣汰,加快上市公司流动性,持续改善市场主体结构。
3 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
美国、日本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到OTCBB市场、粉单市场、绿单市场等场外市场交易,而且公司退市后一旦计入场外市场交易就不再回主板市场。香港则根本就没有场外市场,公司基本一退到底。我国不妨借鉴境外股票市场经验,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上市公司股票一旦退市到第三版市场交易后,即不再恢复上市,一退到底。
因为在我国,退市公司大都是严重虚假上市或经营严重困难,或债务特别沉重的公司,这些公司几乎很难靠自身努力脱胎换骨根本改变,能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大多靠重组、卖资产甚至虚假报表等取巧手段,而并非本身实质改变,让其恢复上市,并不利于上市公司主体结构的改善,同时,若退市公司很快又恢复上市,则必然会在退市前在市场上遭到疯狂炒作,疯赌恢复上市,从而使退市制度的意义大大则扣。所以建议取消上市公司退市恢复程序,实行一退到底。
4 退市决定权移交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倘若认为交易所的退市决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该《办法》相违背的,有权要求交易所纠正,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撤销交易所的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决定权虽然表面上给了证券交易所,但实际上,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手中,而*决定时因为要考虑到社会稳定、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往往又难下决定,这也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劣质公*期劣而不退的很重要原因。*决定权不利于退市机制的市场化运转,*的工作应该是对市场规则的制定与监管,而不是从事具体的审批事务。
世界各大证券市场的退市规则一般都由证券交易所自己制定,并且独立执行退市程序,*不插手证券交易所的具体退市运作,而只做退市程序公正性的裁判。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批准。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将公司退市权彻底交给沪深证券交易所。
5 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虽然我国的股票退市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但是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却仍然欠缺。我国关于股票退市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空白,缺乏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如集体诉讼制度和代位诉讼制度,在上市公司因虚假欺诈等原因退市后,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很难维权,所以应当加快证券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早日建立健全股票退市后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