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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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7:01
作废。
只是*上的信息填写不规范,而金额数目是填写正确的,那么只需要购货方将原来的错票进行退回,然后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要求的*就可以了,开票的日期也需要重新填写,并且也需要在*上注明“重开”字样,然后把原来的*加盖“作废”标记就可以了。
购货一方需要将原来开错的*上加盖或标明“作废”印记,并且清楚错误原因的信息,同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正确的*过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