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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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06:30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62号公告本着税收法制和“据实”征收的精神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一律征收*,不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中规定的区分是否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来确定征收*或者营业税的处理方式。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按照:
销售收入÷(1+3%)×3%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