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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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但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后,餐饮业无论是现场消费还是非现场消费,均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当然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按3%征收率缴纳*。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应税行为。
全面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