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瓶年检通知怎么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0 21:15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液化气钢瓶应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新《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新液化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8年,经检验最长可使用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全体高淳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商定,现将高淳区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到期报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者要认真核查钢瓶的上次检验日期(瓶阀下的检验标记环)和出厂日期(护圈上的钢印)。上次检验日期满4年的钢瓶应交给送气的充装站(或其经营的门店)统一送钢瓶检验站检验。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满15年或该日期之后生产的满8年的钢瓶应送交送气充装站,由充装站按照规定的报废处理程序和制度予以报废。对于上次检验日期看不清楚的,按照超期未检钢瓶对待,对出厂日期看不清楚按报废钢瓶处理。
二、各液化气经营门店应合法经营。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无二维码钢瓶应将钢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
三、对已安装天然气不再使用液化所的用户,请主动将闲置气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做统一处理。
四、2017年9月1日前请各液化气钢瓶用户将超期未检、报废钢瓶,送交液化气充装单位,凡没有将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无二维码气瓶依法交由充装单位处理,而发生事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一切责任由气瓶使用者承担。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特此通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液化气钢瓶应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新《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新液化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8年,经检验最长可使用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全体高淳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商定,现将高淳区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到期报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者要认真核查钢瓶的上次检验日期(瓶阀下的检验标记环)和出厂日期(护圈上的钢印)。上次检验日期满4年的钢瓶应交给送气的充装站(或其经营的门店)统一送钢瓶检验站检验。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满15年或该日期之后生产的满8年的钢瓶应送交送气充装站,由充装站按照规定的报废处理程序和制度予以报废。对于上次检验日期看不清楚的,按照超期未检钢瓶对待,对出厂日期看不清楚按报废钢瓶处理。
二、各液化气经营门店应合法经营。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无二维码钢瓶应将钢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
三、对已安装天然气不再使用液化所的用户,请主动将闲置气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做统一处理。
四、2017年9月1日前请各液化气钢瓶用户将超期未检、报废钢瓶,送交液化气充装单位,凡没有将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无二维码气瓶依法交由充装单位处理,而发生事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一切责任由气瓶使用者承担。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液化气钢瓶应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新《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新液化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8年,经检验最长可使用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全体高淳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商定,现将高淳区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到期报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者要认真核查钢瓶的上次检验日期(瓶阀下的检验标记环)和出厂日期(护圈上的钢印)。上次检验日期满4年的钢瓶应交给送气的充装站(或其经营的门店)统一送钢瓶检验站检验。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满15年或该日期之后生产的满8年的钢瓶应送交送气充装站,由充装站按照规定的报废处理程序和制度予以报废。对于上次检验日期看不清楚的,按照超期未检钢瓶对待,对出厂日期看不清楚按报废钢瓶处理。
二、各液化气经营门店应合法经营。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无二维码钢瓶应将钢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
三、对已安装天然气不再使用液化所的用户,请主动将闲置气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做统一处理。
四、2017年9月1日前请各液化气钢瓶用户将超期未检、报废钢瓶,送交液化气充装单位,凡没有将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无二维码气瓶依法交由充装单位处理,而发生事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一切责任由气瓶使用者承担。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特此通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液化气钢瓶应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新《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新液化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8年,经检验最长可使用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全体高淳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商定,现将高淳区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到期报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者要认真核查钢瓶的上次检验日期(瓶阀下的检验标记环)和出厂日期(护圈上的钢印)。上次检验日期满4年的钢瓶应交给送气的充装站(或其经营的门店)统一送钢瓶检验站检验。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满15年或该日期之后生产的满8年的钢瓶应送交送气充装站,由充装站按照规定的报废处理程序和制度予以报废。对于上次检验日期看不清楚的,按照超期未检钢瓶对待,对出厂日期看不清楚按报废钢瓶处理。
二、各液化气经营门店应合法经营。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无二维码钢瓶应将钢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
三、对已安装天然气不再使用液化所的用户,请主动将闲置气瓶退回液化气充装单位做统一处理。
四、2017年9月1日前请各液化气钢瓶用户将超期未检、报废钢瓶,送交液化气充装单位,凡没有将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无二维码气瓶依法交由充装单位处理,而发生事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一切责任由气瓶使用者承担。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