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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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23:39
法律分析:特大自然灾害一级战备有:进入临战战备动员;战备值班人员昼夜坐班;无线电指挥网全时收听,保障不间断指挥;运用各种侦察手段,严密监视敌人动向;进行应急扩编,战备预备队和军区战备值班部队,按战时编制满员,所需装备视补充能力优先保障;完成阵地配系;落实各项保障;部队人员、兵器、装备疏散隐蔽伪装;留守机构组织人员向预定地区疏散;完善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部队处于待命状态;停止一切休假,停止一切转业、退伍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下级*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