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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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9:36
出让土地使用权 怎么收回无偿收回出让 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 房地产开发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 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办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