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税务局的朋友: 公司领购*,为什么要缴纳保证金或找公务员担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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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34
第一,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规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
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当地税务机关而言,对其管理很难做到像本地工商业纳税人那样,如果对这种类型的纳税人完全没有约束,可能会有一些不法分子领取*后脱离监管,将真实的*用以非法目的,为了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对外来单位和个人申领*时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希望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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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哪儿的啊,您那里的税务机关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
一、*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保证金。�
只有跨省才可以收取保证金,跨市都不可以!您可以拿我提到的文件向当地税务局的法规部门反映情况,纠正征管部门的错误做法,或者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会给您一个说法的。您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