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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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5:00
办理流程如下: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应当:1。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范围内,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和所选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二、填写《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的初审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三、向复审人提交申请材料。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完成。审查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填写《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的同意或不同意(以及不同意的原因),并签字并注明日期。三、同意办理登记的,应当向审批人提交申请材料。四、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并在《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是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对申请的主要内容和审批表。2、在确认相关内容准确的情况下,填写《审批表》审核意见栏中同意发证的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签发证书的日期。三、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表》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发证存档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留存的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或复印件整理好,与《审批表》一起存入船舶登记档案,并将归档记入船舶登记工作台帐。《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