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店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3 01:0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3 18:10
在实体店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但是需要符合可以退换货的条件,比如说质量存在问题的,如果是单纯的不想要了,一般在实体店是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但是由于尺码不合适可以换货的。
一、在实体店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吗? 在实体店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但是需要符合可以退换货的条件,比如说质量存在问题的,
实体店买东西想退换店家不肯可以找消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退换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在当代的社会,很多人现在都是从网络上购买商品,一般网络购买商品都是属于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质量没有问题也是可以退换的,但是在实体店一般是不支持无理由退换的,只有当质量存在问题才能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