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3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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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49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第四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49
其实古代时候就已经是这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上古代孔子 老子还有很多教育的老先生,,都是儒家的典范,所以使用通俗的文字也就成为了尊师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