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建厅: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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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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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6:47
导读<<< 7月2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通知主要内容切实帮助和指导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范围和内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
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
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
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二、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资质申报业绩在进入业绩指标库前,申报资质企业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
在省平台做好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形成业绩后方可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操作办法详见系统提示。
(一)省内业绩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二)省外业绩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前,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须有相应的数据信息。 其中:
施工、监理类业绩至少
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内容,且
数据等级为*;
设计企业业绩至少
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
设计个人业绩至少
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申报资质企业
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细化信息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核查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
函询或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
并形成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 (
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具体业绩指标的回函、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材料等)。
申报资质企业
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具体指标,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和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
省外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由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具体指标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附件2)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
具体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溯源机制,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辖区所属申报资质企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业绩指标库
细化具体指标;
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
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
申报资质为施工类的,
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二)
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类别,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通知中,提到
两个重要文件,主要是针对企业做好
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
今天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一下。
一,江苏省企业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通知
第一条中,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提到:
(三)数据等级定级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全国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
全国平台中当前项目数据等级为B、C、D,需要升级为A的,
企业在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办理,选择相应的项目编码,系统自动导入当前省平台中的信息(企业不可更改或添加省平台中的既有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四)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勘误已竣工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业绩数据修正勘误。申请修正勘误前,应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
对申请企业开通修正端口,
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办理流程见通知内附件5),修正勘误的结果信息将同时关联省平台。
因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调整等因素,
省平台已有而全国平台缺失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的,
需要进行项目信息完善的,企业可以
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送。资质申报时,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应当完整一致。
(五)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1、补录条件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应是我
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
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
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补录的设计业绩应是我
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合格且在
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其中企业业绩须
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2、补录流程施工、监理企业登录
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设计企业登录
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 为加快资质审批进度,
申请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见通知附件2),
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应在省平台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业绩(含企业和个人)。省内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
省外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必要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等部门核实业绩真实性。(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见通知附件4)。
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业绩,将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库。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
部下放审批权限以外等级的施工、监理资质的业绩,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合同归集*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
通知
第一条中,第(一)至第(六)款提到:
一、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管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对本省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使用全省统一的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归集系统”),建立统一项目编码(项目代码)且有机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联合体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数据库,形成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比对机制,
并将相关合同信息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
根据自愿原则,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配合归集主体开展合同信息归集工作。
(三)归集的合同类型。包括: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联合体施工合同、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
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
专业分包合同。
(四)归集的合同信息要素。包括:项目编码(项目代码)、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开竣工日期、约定工期、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合同金额、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工程款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等(详见通知附件3-7“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还包括中标通知书信息。
(五)归集办法。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
相关企业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填写真实、准确、合法的合同信息要素(详见通知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提交承诺书(详见通知附件2“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信息由
施工或设计企业录入;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由全过程工程
实施企业录入;
联合体施工合同信息由
联合体牵头企业录入;
分包合同信息由
承担分包任务的企业选择已归集的总包合同编码后进行录入。 特别注意,
无法录入合同的情形:
1)被*市场准入的工程建设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建工程(但同一立项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规模不超过其执业范围的除外);
3)被发现已经中标(在建)建设工程但未做相应合同信息录入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归集的合同信息与相关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比对后,
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与有关监管系统共享。
(六)归集结果告知。合同信息(含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后,
“合同归集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合同信息提交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将该类信息推送给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管系统。
通知
第三条提到:
三、建立企业(个人)业绩生成机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工作要求。
归集的合同信息通过相关监管系统验证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作为工程业绩作常态化公示。
合同信息录入后发生信息变更、合同解除的,
相关企业需及时登录“合同归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以便有效认定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十)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归集的勘察、设计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图审查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同时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施工、监理企业(个人)业绩。归集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许可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工程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或者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与相应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匹配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个人)业绩。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录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
三、其他省份对企业业绩的要求 7月8日,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到:自7月14日起,全区建筑业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提交的企业业绩必须为*业绩。提交的企业业绩为
外省(区、市)业绩的,应当为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业绩。
随着今年资质改革的步伐,全国很多地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