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个人公益性捐赠,30%还是100%扣除?答案在这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4 21:3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30 12:37
我们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在同心抗“疫”时,在扶贫攻坚时,在防汛抗洪时,都有千千万万的人士热心捐赠,奉献着自己的爱心。
对于个人捐赠,国家在税收*上也给予了优惠支持,有
扣除30%和
全额扣除两种税收优惠,具体如何判定呢?请看本文详解~
30%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额扣除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
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3.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4.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6.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7.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8.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8.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全额扣除。
......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9.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
全额扣除。
......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10.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
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