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限制本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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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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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4 03:41
没有的事
给你几篇相关的文什看看你就知到了
苏宁:我国票据业务发展概况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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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21:25 《中国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苏 宁
票据作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不仅是经济行为人安全、高效地转移资金的载体,也是货币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产品之一,票据再贴现还是央行重要的货币*工具。票据市场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货币*传导以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央行制定货币*时的考虑因素。总体上看,票据在经济金融中
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我国票据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本票。近年来,票据业务在规范中迅速发展,不仅有量的快速增长,而且在参与主体、交易品种、经营方式、清算制度等方面出现了质的突破。
(一)票据使用量稳步增长,票据业务不断创新
目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量逐年增长。在各类票据中,支票是我国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在同城范围内支取现金和转账,年签发量约 18亿笔,金额约350万亿元。银行汇票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支付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银行汇票已成为我国异地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银行汇票年签发量约1亿笔,金额70万亿元。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年签发量3900万笔,金额4.5万亿元,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较少。银行本票是1988年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
在票据业务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票据创新也不断涌现,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一是票据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措施的引导下,票据的推广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参与的市场主体逐步增加,一些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个人也逐步参与到票据市场中。二是票据创新品种不断推出,满足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支付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普遍开始重视针对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量身订做个性化的票据服务模式,如票据贴现买方付息业务、票据包买业务等。通过票据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已成为各家金融机构开拓票据市场的重要手段。2005年5月,人民银行推出了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性的无担保商业本票。短期融资券之所以未使用“票据”的名称,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票据法》采用了真实票据理论,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本票的出票人限定为银行,法律上无融资性商业本票存在的空间。为既满足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又规避法律风险,采用了“短期融资券”的概念,与国外的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性质相同。短期融资券是*银行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丰富了货币市场品种,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2005年5月26日以来,在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下,企业短期融资券获得了快速发展。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累计发行上千亿元。截至2005年11月17日,共有41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成功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54期,总面额为1009亿元。短期融资券市场在半年时间内规模突破千亿元,说明短期融资券是适合市场主体要求的金融创新产品。
(二)票据市场已成长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货币*传导的有效途径
货币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问题。发展货币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货币市场由票据市场、回购市场、拆借市场、短期国债市场等市场组成。票据市场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市场,其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间债务拖欠,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银行间接*功能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最近4年我国商业汇票的年度签发、承兑量增加了3.1倍,票据贴现量增长了7.7倍。2005年1~9月,商业汇票累计签发3.21万亿元,同比增长31%;累计贴现4.74万亿元,同比增长41%;新增票据融资在新增贷款中所占比重达20.3%,同比提高了12.3个百分点。9月末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2.07万亿元,同比增长46% ;贴现余额为1.32万亿元,同比增长38%。
票据市场在货币*的传导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再贴现是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银行通过商业汇票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传导货币*。目前,再贴现利率已逐渐成为*银行的重要的基准利率。1998年前,再贴现利率与同档次再贷款利率挂钩,并按一定比例下浮。从1998年3月起,再贴现利率不再与再贷款利率直接挂钩,而由*银行单独确定。
近年来票据市场在规范中进一步平稳发展,票据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随着票据融资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上升,票据融资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票据化趋势明显。票据融资余额相当于贷款余额的比重从2000年末的1.6%上升到2005年9月末的 8%,新增票据融资相当于新增贷款的比重从2000年的7.4%上升到2005年前三个季度的20%。二是票据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集中管理加强。票据业务由于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稳定,成为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发的业务种类,各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内票据业务专营方式加强对票据业务的集约化经营和集中管理。三是票据市场交易主体职能进一步分化,承兑环节主要以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贴现环节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四是银行承兑汇票仍是票据市场最主要的工具,银行承兑汇票累计签发量、未到期余额均占商业汇票总额的95%以上,商业承兑汇票较少。五是票据融资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票据市场利率日益成为传导金融宏观*和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重要载体。
(三)票据清算系统日趋完善,跨区域票据交换成为发展趋势
票据清算系统是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由于国土的广袤和受交通通讯等状况的约束,目前没有统一的票据清算系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票据清算。从行政区划上看,我国票据交换所有两种:地市内的票据交换所和跨地市的区域性票据交换所。在我国1936个票据交换所中,地市内的票据交换所有1918个,区域性票据交换所有18个。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当地票据交换所的建设和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票据的资金清算也通过人民银行完成。各地票据交换所存在会员制、事业单位法人制和人民银行内设机构等不同的组织形式。目前,票据交换所日均处理业务206.66万笔,金额2660.09亿元。其中支票是最为常用的交换票据,日均处理支票业务笔数为116.71 万笔,金额为1208.18亿元,分别占票据交换所日均处理业务笔数、日均处理业务金额的56.5%和45.4%。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之间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大大增强,经济交往的频繁导致彼此之间的异地支付结算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票据跨行政区域使用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票据跨地域使用的需要,支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建立了区域性的票据交换中心,使同一票据交换中心扩大到周边地区。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建立加快了企事业单位资金周转,大幅提高了社会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票据业务的发展,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覆盖面;有利于加强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加快资金和物资流通,促进地方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票据专业化机构雏形初现,统一的票据信息平台开始建立
票据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风险集中等特点,特别适合进行专业化经营。从我国票据业务的操作实践看,其较其他业务明显表现出了集中化的特点和趋势。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两种模式的票据市场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商业汇票买卖和咨询服务。一种是以工商银行为代表设立的全国性的票据营业部;另一种是各股份制金融机构设立的票据贴现窗口。票据市场中介机构的较快发展,为推动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票据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与债券市场、回购市场、拆借市场等其他货币市场相比,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票据市场,自动化程度低,票据市场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提高市场效率,防范市场风险,改进操作手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03年6月建立的“中国票据网”,推出了我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的报价、查询服务。尽管目前该网络平台仅是一个票据信息服务平台,但通过这一平台,所有入网的会员都可以从网上获取或发出票据业务信息,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票据种类和交易方式,既拓展和提升了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实行了信息资源共享,又增加了交易对象的信誉度和透明度,提高了票据市场交易的效率,为统一的票据业务平台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展望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导致票据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反过来,票据制度的建立健全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票据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票据的汇兑、信用、支付、结算、融资等各种功能亦会竞相得以发挥,由此衍生出的货币替代功能和货币创造功能也更加突显。现阶段,为促进票据业务发展和票据市场的繁荣稳定,应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通过改善法律制度环境,遵循票据业务发展的内在逻辑,打破票据发展的瓶颈制约,拓宽票据市场发展空间。
(一)完善票据法规制度,加强票据市场基础建设
一是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建设。票据法作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对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以来,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其间,我国经济金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票据法》作为在市场经济不太完善的环境下制定的一部规范票据行为、保护当事*益的法律,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基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倡导信用社会等方面已显现出诸多局限性和不适应性,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修订《票据法》迫在眉睫。目前最为迫切的是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截留的法律地位。
二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业务的发展,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个别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套、骗银行信用,迫使银行在承兑、贴现等业务活动中采取保守原则,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票据制度有效运作的保证,反过来,票据制度的建立也能促进信用制度的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我国征信体系正在加快建设之中,征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征信市场的发展、征信文化的宣传以及征信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信用已逐渐成为发展市场经济各类生产关系的基础,票据制度的建立健全将具有牢固的信用基础。
三是提高票据业务处理的科技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惟独票据市场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清算服务平台,导致票据市场效率低下,功能不全,创新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目前,票据的一级市场虽已形成,但缺乏有效的市场基础,功能也不完善,票据流通市场还局限在系统、局部和区域性之中。票据从签发、承兑、背书转让到贴现、转贴现,仍采用手工操作。这使票据市场不能摆脱实物票据制约,难以形成统一的登记保管和交易清算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应积极探索电子票据的应用,考虑电子票据的托管、查询、交易、清算等相关问题,在票据交易过程中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从国外票据的实践来看,采用票据影像技术能获取更为完整的票据信息,代表了票据处理的一个发展方向。美国、欧洲和香港地区的经验表明,支票截留有利于降低票据传递的成本,缩短票据的抵用时间,提高结算效率;也有利于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加强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人民银行目前正在对票据影像截留技术在票据清算系统中的应用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和试点,以期推动票据区域化发展,提高票据清算的效率,推动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丰富票据市场产品种类,完善票据市场参与主体
一是改善票据市场品种结构。要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为契机,研究试行商业本票。商业票据有着其他融资方式无法替代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本低廉。商业票据的利率比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要低2~3个百分点,加上发行费用在内的发行成本也比银行贷款的成本低。第二,灵活性较强,融资迅速。发行人可以直接面向市场多种机构投资者,并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己对资金的需求来设计商业票据的期限、利率等,正常情况下当天就可以筹集到资金。第三,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一般来说,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进入商业票据市场融资,因此,商业票据的发行本身就是公司实力、信誉的最好证明。为此,有的大公司在并不十分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发行商业票据,为的是保持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期限短、交易金额大、风险程度低的货币市场短期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可以利用商业票据不同程度地替代对短期银行贷款的需要,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出现具有极大的替代效应,能较快地替代其他票据品种。目前,商业票据的发行量和未清偿余额都占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的很大比重。
与此同时,应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从商业汇票交易品种上看,目前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交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在票据市场中还不太容易被接受,企业仍主要是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这种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格局,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利于引导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应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改变目前在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一统天下”的局面,激活票据的一级市场。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将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商业信用。
二是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要扩大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考虑到所有市场主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资金流动性的要求与资金的供需愿望,市场主体多元化可以使货币市场的供求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以尽量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扩大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该市场的程度十分有限,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票据市场主体的单一,既不利于金融体系分散和降低风险,也不利于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和扩大票据融资。为了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应当逐渐放宽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推进市场主体多元化。从制度设计上看,不久前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坚持了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这种市场化的准入管理有利于更多不同资质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无疑是票据市场发展和监管理念转变的一大进步。
要进一步培育票据专营机构。近几年的实践表明,金融机构建立票据专营机构,采取票据业务集中经营的方式,可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市场运转效率。为鼓励票据的专业化经营,应继续支持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集中、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设立票据专营机构,逐步确立其票据做市商的职能,发挥其市场中介作用。另外,从国外票据市场发展多年的经验看,专营票据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存在有利于活跃市场、提高效率、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便于市场交易和管理。而我国票据市场至今中介机构仍非常缺乏,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等业务只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允许成立专门的票券公司,专营票据业务,做活做强票据市场。-
银行本票业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一、 特点及使用规定
(1)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本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
(2)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
(4)银行本票可以用於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现金,但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为个人。
(5)银行本票可以流通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6)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7)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上海地区为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
二、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三、 申请手续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出票手续及注意事项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於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五、受理银行本票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六、背书手续及注意事项
1、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2、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七、付款手续及注意事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2、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3、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於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於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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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4 03:41
确切地说,央行*的是即期不记名的本票。
(注:关键在这个不记名,这就是为什么*本票而不*汇票支票的根本原因)
而央行*不记名本票的目的很简单:防止通货膨胀。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74和75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总之,我国《票据法》仅允许签发记名的即期付款的银行本票,且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签发银行本票。
由于银行本票一般多为即期不记名本票,而不记名本票与央行发行的货币一样具有流通性(汇票和支票不具备货币学意义上的流通性);银行发行大量本票,则等于发行纸币,会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因此,发达国家通常对银行发行本票规定较大的面值,以此*本票的流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3:42
大力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如CNAPS,BEPS,取代了本票的功能,且效率更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3:42
我就是银行的,没有*这一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03:43
请看www.PBC.GOV.CN啊,搜本票,你的答案马上得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