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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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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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17:06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党*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 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事处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
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规定: 一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改革要求,首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在原第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是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在原第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交由乡镇*、*事处行使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定期组织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应当公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诸多*性要求。
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是规定责令退赔和非法所得为“利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定过错推定原则。这是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首次规定了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是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是完善了“两法衔接”。首次要求从司法机关到行政机关的逆循环,及“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对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