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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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6:55
根据此前的《行政处罚法》,乡镇*和*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规确定。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还要经过一个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就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它的设置是合理的,标志是明显的,并且要求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这样的现象。
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要有效告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把好告知关。这个有效告知,既包含了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一些信息化手段或者一些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等等提供一些便利,同时还要强调不得*或者变相*当事人享有的这种陈述权和申辩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首违不罚”的规定,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呢?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也就是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初次违法怎么理解呢?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