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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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6:01
问:王某是财物主管,李某是其下属职员,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应支付其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私自截留。对于李某的行为,王某知情并且未组织。公司发现李某截留货款的行为后,要求其对账,但李某找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在公司报案后,李某才如实交代了截留货款的经过和货款已用于个人做生意。主管明知挪用*而未制止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符合挪用*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