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解。。。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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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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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7:08
1、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因王某不是青花瓷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2、王某和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张某拒绝追认王某的行为,故合同无效。
3、青花瓷的所有权归徐某。
因徐某是善意相对方,且已经取得了青花瓷,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徐某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4、张某可向王某主张权利。
因张某和王某之间已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保管物,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