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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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2:57
第十三条 各级*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科学指导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混交林、珍贵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改造低效林。
省*应当制定优惠*,鼓励单位和个人租赁、承包宜林荒山造林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造林;鼓励外商、侨商和其他境外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商投资造林。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
第十五条 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依法划定为自留山的宜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优良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