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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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3:58
房租押金的作用有哪些
房租押金的作用有哪些,生活中租房的现在存在于很多年轻人群体中,这在实践中也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其实不签订合同的时候,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以下分享房租押金的作用有哪些?
1、房租押金是出租方为了确保自己房屋以及家电不被非法转卖,以及水电的扣除,这个押金通常租客都是同意支付的。
2、房租押金能保证出租方的权益,例如出租房的设施设备被损坏,又或者合同租期没到租户毁约等等。若是合同没到期房租押金是不能抵扣水电费的,但合同到期的话,出租方必须将押金如数退还。
为什么租赁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条款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房屋,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写清楚注意事项。客户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交付的相关费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参考以下几种状况,包括租期长短、房屋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常规是按“付三押一”标准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同时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
关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关键是一旦协商成功就应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承租人还必须在合同上写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违约责任,可以银行划帐方式直接划入房东名下,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租房押金不退怎么起诉
1、在经过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的话,购房者可以进行起诉。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2、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递交到*,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6、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押金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的作用是什么?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在:
(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法律将否认其效力。有鉴于此,这也迫切需要对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给押金一个说法。否则,押金作为物的一种担保形式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