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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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0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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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3 08:33
可以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考核要求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1、已聘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可不另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对他们的考核,按《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医院的中级或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必须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学分。
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系指经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核准认可并授予相应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由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或向地、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5、以上四项以外的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活动。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1、参加上述1、2、3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的,授予I类学分;
2、参加上述4、5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的,授予II类学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1、I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等,学习时间一般限于一个月以内,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培训班、学时讲座以及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每年按计划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即可授予25学分。
2、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向地、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脱产、半脱产、业余*和讲习班,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者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1—5学分。每年参加自学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到外单位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a、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6—4学分(余类推,下同);
b、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4—2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的授予1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a、全国性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6—4学分(余类推,下同);
b、省级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4—2学分;
c、其它公开刊物:2—1学分;
d、内部刊物:1学分。
(6)各类科研成果奖,按获奖类别授予学分:
a、国家级一、二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20—16学分(余类推,下同);三、四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6—12学分;
b、省部级一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2—8学分;二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0—6学分;三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8—4学分;
c、厅局级奖:第一至第三作者6—2学分。
一级科研成果重复获奖者,按所获最高奖授予学分。
(7)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按著作的水平和字数授予10—20学分。
(8)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按报告的水平和字数授予1—2学分。
以上(4)—(8)项所授予学分数,均由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核定。各项每年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0学分。
四、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时间、学分数、考核结果、认可部门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按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一证,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3、由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应对登记证进行一次审核,核实每取得的学分数,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考核要求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1、已聘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可不另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对他们的考核,按《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医院的中级或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必须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学分。
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系指经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核准认可并授予相应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由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或向地、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5、以上四项以外的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活动。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1、参加上述1、2、3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的,授予I类学分;
2、参加上述4、5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的,授予II类学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1、I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等,学习时间一般限于一个月以内,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培训班、学时讲座以及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每年按计划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即可授予25学分。
2、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向地、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脱产、半脱产、业余*和讲习班,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者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1—5学分。每年参加自学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到外单位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a、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6—4学分(余类推,下同);
b、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4—2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的授予1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a、全国性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6—4学分(余类推,下同);
b、省级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授予4—2学分;
c、其它公开刊物:2—1学分;
d、内部刊物:1学分。
(6)各类科研成果奖,按获奖类别授予学分:
a、国家级一、二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20—16学分(余类推,下同);三、四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6—12学分;
b、省部级一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2—8学分;二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10—6学分;三等奖第一至第三作者8—4学分;
c、厅局级奖:第一至第三作者6—2学分。
一级科研成果重复获奖者,按所获最高奖授予学分。
(7)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按著作的水平和字数授予10—20学分。
(8)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按报告的水平和字数授予1—2学分。
以上(4)—(8)项所授予学分数,均由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核定。各项每年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0学分。
四、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时间、学分数、考核结果、认可部门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按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一证,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3、由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应对登记证进行一次审核,核实每取得的学分数,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