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软件截图具有证据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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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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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5:58
网友邓女士在社交软件上跟熟人聊天,后来熟人告诉她临时有点急事,借三千块钱用用第二天就还给她。邓女士没有多想就转款了。后来朋友一直没提还钱的事,邓女士一追问才发现遇到了骗子。邓女士想报案,但是自己仅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不知道算不算证据。我来解答。
一、聊天软件截图具有证据效力吗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网络上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司法上的证据的,但是*要求需要提交原件或者原始载体。因为记录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作假的。建议邓女士保存好证据,尽快向*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