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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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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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2:14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规定。
一是,对短线交易主体认定执行“实际持有”标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利用近亲属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短线交易,规避原《证券法》对主体范围的规定。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明确了在计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将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相关证券纳入短线交易计算范围。
在主体范围上的另一个变化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和大股东也纳入短线交易适用范围。
二是,扩展了短线交易适用证券范围,在原来规定的“股票”之外,新增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
三是,授权中国*对短线交易豁免作出规定,为将一些主观上没有进行短线交易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对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正常交易行为豁免认定为短线交易,提供了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