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01 22: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7:03
义务论以生命神圣论作为价值论基础。
义务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
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在规范伦理学中,与后果论不同的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最重要的是,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目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
义务论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绝对命令,如不许食言,不能杀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一个方法。
第二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只能就是独特的目的本身。
行为可分为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是指与他人没什么利害关系的行为,如个人的生活行为。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在义务感指导下行动。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义务感所强迫。道德的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