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30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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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45
法律分析:(一)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责。
(二)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三)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四)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
(五)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六)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七)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八)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